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土地管理目
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原民土字第10600074622號 令 法規體系: 土地管理處 立法理由: 1060218-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總說明 及逐條說明.pdf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
嗣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總統府華總一義字第一0四000七三九一一號令修正公布原基法第二十 一條,其中第四項規定「有關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 公有土地之劃設、諮商及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意或參與方式、受限制 所生損失之補償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另定之。. 」爰訂定「原住 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作為執行劃設作業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住民族土地:指本法第二條所稱之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 住民保留地。. 二、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指經依本辦法所定程序劃定之原住民族傳統 祭儀、祖靈聖地、部落及其獵區與墾耕或其他依原住民族文化、傳統 習慣等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之公有土地。. 三、部落範圍土地:指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之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
「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是依據前政府時期於104年6月24日立法院修正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的授權訂定,該條規定略以:「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
「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是依據104年6月24日立法院修正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的授權訂定,該條規定略以:「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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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劃設辦法業於 106年2月18日原民土字第10600074622號令發施行,據以作為執行劃設作業之原則。為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 利之精神,針對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之範圍進行勘查及劃設作業,依據劃設辦法之規定及參酌104及105年度
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劃設爭議未歇,立法院今天首度審查《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全案保留送協商。但據了解,早在審查前,原民會已定調,在送給民進黨團及立委的「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說帖」中提出3個解決方案,包括: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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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是依據前政府時期於104年6月24日立法院修正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的授權訂定,該條規定略以:「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
「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是依據104年6月24日立法院修正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的授權訂定,該條規定略以:「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
2、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下稱劃設辦法) 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指經依本辦法所定程序劃定之原住民族傳統祭儀、祖靈聖地、部落及其獵區與墾耕或其他依原住民族文化、傳統習慣等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之公有土地(第3條第2款)。
針對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劃設是否納入私有土地的爭議,原住民族委員會主委夷將.拔路兒今天(24日)下午表示,現行「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是依法只處理公有土地部分,下一個階段才會另訂法律處理私有土地爭議;夷將.拔路兒強調,目前在執行的「劃設辦法」以及原民會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