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請假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第 4 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 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工 | laws.mol.gov.tw |
有關勞工請假之規範-各假別整理表(附上 | www.airroc.org.tw |
中華民國勞動部全球資訊網 – 勞動基準法 | www.mol.gov.tw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工請假規則 | laws.mol.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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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所稱「全年」係指勞雇雙方所約定之年度而言。 故勞工請未住院傷病假期間如跨越年度,則新年度仍可請未住院傷病假三十日。
勞工請假規則 第 4 條(民國 99 年 05 月 04 日版) 普通傷病假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指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請 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期間,係以工作天計算,如於一年內請普通傷 病假天數已達三十日者,之後仍須請假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期間,如 遇例、休假日始計入請假期間內
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準後,始得離開任所。但有急 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請娩假、流產假、陪產假、二日以上之病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應 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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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病假已滿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教師請假規則第四 條第六款或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五款之期限,仍不能銷假。 三、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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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之罹患癌癥門診治療或安胎休養期間,列入住院傷病假之人資管理作 業 因應行政院勞委會99 年5 月4 日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罹患癌癥門診治療或安胎需休養期 間,列入住院傷病假之人資管理相關作業說明如下:
另參酌剛剛所提到之勞動部函文之說明提及「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之期間。 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若是員工請假超過30日了,則請假期間可以包含國定假日、休息、例假,往後無須再給付例國定假日、休息、例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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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 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 一、參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 之規定,爰明列給予公假之各種事由。 3 : 一、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二、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三、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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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
- 第四條
- 【留職停薪】1090628教育部令_修正「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
問題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所稱「全年」之定義為何? 答案 查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所稱「全年」係指勞雇雙方所約定之年度而言。故勞工請未住院傷病假期間如跨越年度,則新年度仍可請未住院傷病假三十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勞動2字第0990130700號 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附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 主任委員 王如玄 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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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病假已滿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教師請假規則第四 條第六款或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五款之期限,仍不能銷假。 三、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六條修正條文. 第四條. 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 一、依法應徵服兵役。. 二、請病假已滿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